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汇冠新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向刘胜坤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3077 号),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刘胜坤发行 7,958,084 股股份、向杨天骄发行 4,286,977 股
股份、向沈海红发行 1,329,267 股股份、向上海源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
575,200 股股份、向中广影视产业无锡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745,649
股股份、向何旭发行 667,356 股股份、向广州市纳兴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715,024 股股份、向柯宗庆发行 572,019 股股份、向仝昭远发行 447,389 股股份、
向马渊明发行 560,579 股股份、向广州市杉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 202,390 股股份、向陈瑾发行 313,172 股股份、向廖志坚发行 192,377 股股
份、向叶奇峰发行 133,471 股股份、向梁雪雅发行 133,471 股股份、向杨绪宾发
行 133,471 股股份、向广州市杉华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84,956
股股份、向饶书天发行 37,282 股股份、向郭苑平发行 37,282 股股份。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51,700 万元。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
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有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汇总,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
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核准文件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事宜,并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