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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关于收到《宜化昌环保局行政处罚及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17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宜化昌环保局行政处
         罚及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公告了《湖北宜
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央视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栏目报道公司
环保问题的说明》(见公司公告 2016-068 号),对有关公司的环保问
题进行了相关说明。日前,公司收到宜昌市环境保护局下发的宜市环
法[2016]97 号文《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及停产整治事先(听
证)告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及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内容。
    1、环境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经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我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
为:12月2日晚19:00左右,你公司对气柜造气废水进行消纳,导致大
量造气废水通过循环水池满溢至雨水沟经山洪沟排入长江,经采样分
析,COD浓度达3470mg/L、氨氮浓度达1124mg/L、总磷4.62mg/L,属
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2016年12月7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016年12月7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共计三份)、2016
年12月7日《检测报告》(2016环监水字第397号)、《应缴纳排污费数
额核定表》等为证。
    2、拟作出行政处罚和处理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对我公司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处理: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五倍的罚款,即人民币252万元(大写:贰
佰伍拾贰万元);
       责令公司停产整治,在停产期间针对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整改。
    3、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有关规定,我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宜昌
市环保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我公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宜昌
市环保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要求。
    二、公司的整改措施。
    经调查核实,12 月 2 日晚水污染物超标排放原因是老厂区置换
过程中造气循环水液位控制不当出现漫液情况导致,属于偶发性事件,
我公司于 12 月 2 日事发当天已完成整改,并已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
宜昌市环保局。我公司将进一步加大环保工作力度,从管理、技术等
方面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不再出现类似事件。
       本次排污事件发生于我公司老厂区造气循环水工段,按照原定计
划,我公司老厂区生产系统目前已停止生产,进入技术升级改造阶段。
本次技改拟将原有的间歇式固定层气化工艺升级为水煤浆洁净煤气
化工艺,可以大幅度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提高公司环保管理水
平。
    公司服从宜昌市环保局拟对我公司进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对上
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公司就本次事件向投资者表示歉意。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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