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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日期:2008-02-23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1、投资决策委员会;2、审计委员会;3、提名和薪酬委员会;4、投资者关系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均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主席不得兼任。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兼任各委员会秘书。
    第三条  各委员会应确保决策、议事或工作公正、科学,并贯彻股东大会决议,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四条  各委员会工作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业人士,以保证委员会决策和工作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  各委员会内应分工负责,决策和工作时应充分听取各个委员的意见,其决议事项以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各委员会应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各委员会应制定具体工作程序,以确保各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人组成,负责拟定、监督和核实公司重大投资政策和决策。
    第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拟定公司的重大投资政策和重大投资决策程序,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公司的投资,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按投资决策程序确定。
    第九条  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总裁组织具体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监督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总裁应随时将实施进展情况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实施结束后应将实施结果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核实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如与确定的方案有偏差,
    1应督促公司总裁进行纠正,以符合投资方案;如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结果情况的偏差不能纠正而导致与投资方案不符,投资决策委员会应责成总裁说明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三、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由3人组成,其职能主要为:
    1、检查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2、与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审计程序进行交流;
    3、推荐会计师事务所;
    4、检查内部控制结构和内部审计功能;
    5、检查公司遵守法律和其他法定义务的状况;
    6、检查和监督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所有形式的风险,如财务风险(包括资金风险、担保风险、投资风险)、高级管理人员违规风险和电脑系统安全风险;
    7、检查和监督公司行为的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人员提出意见,要求予以纠正,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如相关人员不能纠正的,应报董事会采取相关措施。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年度报告的工作规程如下:
    1、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当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2、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3、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4、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5、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6、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四、提名和薪酬委员会
    第十四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由3人组成,其职能主要为:
    1、就董事会的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建议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
    3、建议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向董事会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
    第十五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拟定公司董事的报酬和支付方法,报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并负责拟定、监督和核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第十六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向董事会建议董事会的组成,建议新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并制定具体方案;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名总裁候选人,根据总裁建议,向董事会提名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并对各个相关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以确保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建议撤换,并应提出具体理由。
    第十八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应确保公司所有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公正、透明。
    五、投资者关系委员会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委员会由3人组成,其职能主要为:研究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方针和计划;指导和参与公司重大的投资者沟通活动。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委员会应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委员会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4、诚实守信原则;
    5、高效低耗原则;
    6、互动沟通原则。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委员会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3针等(涉及商业机密、行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除外);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六、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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