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行”)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平安集团
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关于本次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的表决
程序合法合规;
2、平安银行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除本行以外的控股
子公司的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按公平原则协商订立具体交易条款,定价以不优
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体现了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
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合理,有助于平安银行日常经营业务
的正常开展和长远发展,符合平安银行及平安银行股东的整体利益。对平安银行
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平安银行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者被其
控制。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郭田勇
日期:2016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