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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糖股份:关于暂不接受股东转让联发公司股权暨股东承诺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16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暂不接受股东转让联发公司股权
                 暨股东承诺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贵糖股
份”)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召开,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暂不接受股东转让联发公司股权暨股东承诺变更的
议案》,现公告如下:
    一、股东原承诺内容
    2015 年 2 月 1 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本公
司向云浮广业硫铁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硫集团”)和广东
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业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广
东广业云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硫矿业”)100%股权。报告
书中披露了广业公司、云硫集团于 2015 年 2 月 1 日出具的《关于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根据承诺,云硫集团
将所持有的云浮联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66.04%
的股权委托云硫矿业经营管理,云硫集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将所
持联发公司股权转让给云硫矿业,若云硫矿业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前无法接受前述股权的转让,云硫集团将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之前将
联发公司股权向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转让或以其他有效方式处
置联发公司股权。
    二、暂不受让联发公司股权暨承诺无法按期履行的原因
   由于硫化工和钢铁行业整体低迷,硫酸、铁矿(粉)价格大幅下
跌且持续低位运行等因素,联发公司经营遇到很大的困难,虽然 2016
年亏损额比上年大幅下降,但亏损额还是偏大。根据联发公司未经审
计的财务数据,截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联发公司净资产为-2,603.9
万元,2016 年 1-10 月份净利润-3,217 万元。联发公司暂不具备注入
上市公司条件。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相关规定要
求,兼顾维护公司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经与广业公司、云硫集团
协商一致,公司决定暂不接受联发公司股权转让,待联发公司经营状
况好转后再行商议其股权转让事宜。股东云硫集团拟对原承诺事项进
行变更,将解决联发公司同业竞争问题的时间延长 1 年。
    三、股东承诺变更后的内容
    公司拟与云硫集团、广业公司协商承诺修改事宜,拟修改云硫集
团、广业公司关于联发公司的同业竞争的承诺如下:
    关于联发公司与云硫矿业同业竞争问题,本公司(云硫集团和广
业公司)将继续采取将云硫集团所持联发公司的股权委托给云硫矿业
管理(托管)的方式解决同业竞争,并承诺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
前将前述所持联发公司股权优先转让给云硫矿业,若云硫矿业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无法接受前述股权的转让,云硫集团将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之前将联发公司股权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转让或以其他
有效方式处置联发公司股权,以消除联发公司与云硫矿业的同业竞
争。
       除上述变更承诺内容外,原《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其余
项下条款的承诺内容维持不变。
       四、审议情况
       《关于暂不接受股东转让联发公司股权暨股东承诺变更的议案》
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中的相关规定,上述变更方
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于股东承诺变更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
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相关规定要求,本次变更兼顾维护公司
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经与广业公司、云硫集团协商一致,公司决
定暂不接受联发公司股权转让,待联发公司经营状况好转后再行商议
其股权转让事宜。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暂不接受股东转让联发公司股权暨股东承诺变更的
方案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事项符合《公司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1、公司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变更
承诺的原因合理,且该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
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属于股东大会决策权限,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方及关联方需回避表决。
       独立财务顾问对贵糖股份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宜无异
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之核查
意见。
       特此公告。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1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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