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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糖股份: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16
证券简称:贵糖股份     证券代码:000833     公告编号:2016–055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
出了《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2、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主持人:本公司副董事长王琦先生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12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12 月 14 日(星期三)至 2016 年 12
月 15 日(星期四)。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12 月
14 日 15:00 至 2016 年 12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12 月 15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西贵港市幸福路 100 号本公司办公大楼;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有关事项经公
司 2016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16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366,263,01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4.7968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66,117,01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4.7750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46,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 0.0218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46,000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0.02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46,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218%。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见证律师列席
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本次会议以特别决
议方式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附件有关条款的议案》和普通决
议方式通过了《关于补选朱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附件有关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6,197,1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0%;
反对 6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8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8630%;反对
6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137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朱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6,183,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4%;
反对 6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9%;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6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8219%;反对
6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3288%;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493%。
    表决结果:该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律师姓名:岳秋莎、梁定君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1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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