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72,855,187.5 元及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
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2 年 9 月 28 日、11 月 9 日,原告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视传媒”)与浙江好风影视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好风”)为共同投资摄
制电视剧,签订《联合投资拍摄影视剧合作合同》。2012 年 9 月 27 日,被告滕
站代表金英马团队向中视传媒出具《承诺函》,承诺中视传媒在与浙江好风履行
上述合作合同时,如果浙江好风严重违反合作合同的约定给中视传媒造成不可弥
补的损失,或者因浙江好风的不法行为损害了中视传媒的应得利益,如果浙江好
风无力赔偿中视传媒的经济损失,则由滕站等金英马公司经营团队负责向中视传
媒进行相应补偿,以确保中视传媒所投款项不受减损。因此,中视传媒有权要求
滕站与浙江好风返还投资成本、投资收益人民币 125,125,000 元及投资分成款
人民币 5,000,000 元。中视传媒已将滕站起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2 月 14 日立案受理。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
中心 B 座 22 层;法定代表人:唐世鼎
被告:滕站,男,汉族,1966 年 5 月 16 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龙翔路
30 号院 2 号楼 0703 号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2012 年 9 月 28 日,原告中视传媒与浙江好风为共同投资摄制电视剧,签订
《第三种爱情合作合同》。同年 11 月 9 日,双方又签订《抹布女也有春天合作合
同》。依据合同约定,中视传媒投入拍摄资金共计人民币 101,700,000 元,其中
《第三种爱情》所投资金为人民币 49,500,000 元,《抹布女也有春天》所投资金
为人民币 52,200,000 元。2012 年 9 月 27 日,被告滕站代表金英马团队向原告
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浙江好风严重违反合作合同的约定给中视传媒造成不
可弥补的损失,或者因浙江好风的不法行为损害了中视传媒的应得利益,如果浙
江好风无力赔偿中视传媒的经济损失,则由滕站等金英马公司经营团队负责向中
视传媒进行相应的补偿,以确保中视传媒所投款项不受减损。被告滕站出具的《承
诺函》为被告滕站自愿承担浙江好风债务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债务加入中第三
方单方承诺由其履行债务人债务之情形。
中视传媒已依约履行了己方全部义务,支付了全部投资款项,浙江好风应
到期向中视传媒返还投资成本与投资收益。中视传媒曾多次向被告滕站与浙江好
风催要前述款项,但截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被告仍未返还投资成本与投资
收益共计人民币 125,125,000 元、投资分成款人民币 5,000,000 元。被告滕站
应受《承诺函》约束,偿还浙江好风对中视传媒所负债务。
为维护中视传媒的合法权益,中视传媒依据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将滕
站起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的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滕站支付所欠投资成本和投资收益共计人民币 125,125,000
元;
2、判令被告滕站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 42,730,187.5 元(暂计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以每逾期一日按诉讼请求 1 的金额之 0.05%计算,最终金额以计
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数字为准);
3、判令被告滕站支付投资分成款暂计人民币 5,000,000 元;
以上三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172,855,187.5 元;
4、判令被告滕站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判决情况
本案已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以上涉及诉讼的应收款已按账龄计提减值损失,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
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对于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
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其他账龄较长的应收款,公司也将积极采取
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