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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八届十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15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八届十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债券期限为 2+1 年期,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发行。
公司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募集的资金将主要用于偿还借款、补充营
运资金。该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
情况,有助于提高公司直接融资比例,进一步优化债务融资结构,拓
宽融资渠道,满足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发行私募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短期融资券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公开发行短期融资券,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债券期限为不超过(含)1 年期,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
况发行。公司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募集的资金将主要用于偿还借款、
补充营运资金。该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和公司
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提高公司直接融资比例,进一步优化债务融资结
构,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全体股东
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规模为不超
过人民币 10 亿元,债券期限为不超过 5 年期(含),公司将根据实
际资金需求情况发行。公司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募集的资金将主要
用于偿还借款、补充营运资金。该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债券发行的
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提高公司直接融资比例,进一步
优化债务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
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事前审核
    本次被担保的公司系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
北宜化”或“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现应授信银行及租赁公司要
求,本次授信银行向被担保的公司贷款授信及融资租赁需由母公司湖
北宜化为之提供担保。本次贷款授信和融资租赁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
司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公司抗风险能力。
    本次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实际情况
    (二)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本次为重要子公司向银行申请 113,940 万元贷款授信
及融资租赁提供担保,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
批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上述担保。
本次对外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此项议案尚须提交 2016 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融资租赁的事项。
    (一)事前审核
    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宜化”)系湖北宜化的
控股子公司。现新疆宜化与景程文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
程文旅融资租赁”)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本次融资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以上子公司生产经营能力
和公司抗风险能力。
    本次融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实际情况。
    (二)独立意见
    认为:以上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意以上公司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不构成
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    马传刚        李守明      王红峡         刘桂柱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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