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的相关资
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对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拟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控
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深圳硕贝德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
公司控股股东惠州市硕贝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贝德控股”)增加借款
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可在借款额度内循环使用),用于深圳璇瑰的生产
经营,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同意将《关于控股
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
(临时)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李易、袁敏、李旺
日期:2016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