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租部分办公场地及厂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租部分办公场地及厂房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位
于上海市闵行区浦星公路 1769 号的部分空置办公场地及厂房分别出租给上海思
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宝环保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上述出租
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的情况。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承租方一
1、基本情况:
承租方: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思致”)
法定代表人:黄树成
注册资本:100 万人民币
住所:浦东新区上南路 3421 号 1 幢 113 室
经营范围:从事汽车工程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设计、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的销售,
自有设备租赁,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机电设备安装建设工程专业施工。
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2、合同主要内容:
(1)办公楼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①租赁建筑面积:3191.97 平方米
②租赁用途:仅作为办公研发使用
③租赁期限:2017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交付日为 2016 年 12 月
12 日,装修期为 2016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④租金约定:租赁期间前三年租金为 330,102.90 元/月;从第四年开始至租
赁期满租金为 368,938.53 元/月。
⑤租金支付方式:上海思致应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前向公司支付三个月
的租金作为首期租金,共计人民币 990,308.70 元。租赁期开始后,上海思致以
季度为付款单位(每 3 个自然整月为 1 个季度),应于每个季度末的 20 日之前,
向公司支付下季度租赁房屋之租金。
(2)厂房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①租赁建筑面积:1110 平方米
②租赁用途:仅作为厂房或仓库使用
③租赁期限:2016 年 12 月 12 日~2018 年 12 月 12 日
④租金约定:租金为 51,465 元/月。
⑤租金支付方式:上海思致应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前向公司支付三个月
的租金作为首期租金,共计人民币 154,395 元。租赁期开始后,上海思致以季度
为付款单位(每 3 个自然整月为 1 个季度),应于每个季度末的 25 日之前,向公
司支付下季度租赁房屋之租金。
(二)承租方二
1、基本情况:
承租方:中宝环保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宝环保”)
法定代表人:周健
注册资本:3700 万人民币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 2801-2809 号 5 幢 3 层 A 区 381 室经营范围:环
保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建筑工程,环保工程,环保设备安装,
销售环保设备、金属材料、纸制品、塑料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
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
中宝环保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2、合同主要内容
(1)租赁建筑面积:1052.07 平方米
(2)租赁用途:仅作为办公研发使用
(3)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 2016 年 12 月 12 日~2021 年 12 月 12 日
(4)租金约定:租赁期间前三年租金为 99,201.43 元/月;从第四年开始至
租赁期满租金为 111,041.60 元/月。
(5)租金支付方式:中宝环保应于 2016 年 12 月 15 前向公司支付三个月
的租金作为首期租金,共计人民币 297,604.30 元。租赁期开始后,中宝环保以
季度为付款单位,应于每个季度末的 20 日之前,向公司支付下季度租赁房屋之
租金。
三、上述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对外出租资产事项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影响,且有利于公司整
合资源,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并对公司未来经营利润产生积
极影响。上述事项对公司 2016 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明显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