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 恒立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2016-61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12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2日15:00至2016年12月13日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本部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马伟进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147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为
198,674,4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6.7221%;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143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4,794,4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1275%。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93,971,3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5.6161%;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1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为 913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21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出席会议的股东 14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4,703,01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1060%;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14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703,0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1060%。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372,0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444%;反对 237,2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4%;弃权 31,065,14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36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525,3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891%;反对 237,2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76%;弃权 31,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3%。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具体方案的议案》
(1)交易对方
表决结果:同意 167,116,3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157%;反对 20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0%;弃权 31,351,35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80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69,6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558%;反对 20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13%;弃权 318,0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29%。
(2)交易标的
表决结果:同意 167,282,7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994%;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1,176,65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92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36,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265%;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4%;弃权 143,3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91%。
(3)标的资产评估与作价
表决结果:同意 167,282,7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994%;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1,176,65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92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36,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265%;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4%;弃权 143,3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91%。
(4)保证金及交易对价支付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167,282,7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994%;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1,176,65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92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36,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265%;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4%;弃权 143,3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91%。
(5)标的股权交割
表决结果:同意 167,282,7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994%;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1,176,65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92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36,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265%;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4%;弃权 143,3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91%。
(6)过渡期损益归属
表决结果:同意 167,282,7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994%;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1,176,65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92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36,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265%;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4%;弃权 143,3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91%。
(7)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167,282,7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994%;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1,176,65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92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36,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265%;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4%;弃权 143,3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91%。
3、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369,5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431%;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1,089,85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48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522,8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369%;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4%;弃权 56,5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7%。
4、审议《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369,5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431%;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1,089,85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48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522,8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369%;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4%;弃权 56,5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7%。
5、审议通过了《关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369,5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431%;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1,089,85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48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522,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369%;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844%;弃权
56,5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87%。
6、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
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369,5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431%;反对 2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079%;弃权 31,090,5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649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522,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369%;反对 2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698%;弃权
57,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33%。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369,5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431%;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1,089,857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48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522,8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369%;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4%;弃权 56,5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7%。
8、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备考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369,5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431%;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1,089,857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48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522,8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369%;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4%;弃权 56,5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7%。
9、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
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369,5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431%;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1,089,85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48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522,8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369%;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4%;弃权 56,5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7%。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369,5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431%;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1,089,85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48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522,8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369%;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4%;弃权 56,5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7%。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未摊薄即期每股收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369,5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431%;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1,089,85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48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522,8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369%;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4%;弃权 56,5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7%。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369,5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431%;反对 214,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9%;弃权 31,090,55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49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522,8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369%;反对 214,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98%;弃权 57,2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33%。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
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369,5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431%;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1,089,85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48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522,8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369%;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4%;弃权 56,5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7%。
1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
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369,5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431%;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1,089,85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48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522,8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369%;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4%;弃权 56,5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殷长龙、方啸中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意见。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