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2、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根据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
估机构确认的评估值作价,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其他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市场竞
争力,增强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
全的前提下,公司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
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购买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或等值
外币)、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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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文 张革初 晏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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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