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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13
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为被申请人
       裁决金额: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8,785,327.28元
    一、仲裁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开庭审理了明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
以下简称“明发集团”)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东
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以下简称“厦门东百”)、新世界百货(中国)有限公司(第
二被申请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其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6 年 8 月 23 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了〔2016〕中国贸仲京字第 028564 号
主体资格决定,认为原第二被申请人不受本案《租赁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并决定本案仲裁程序在申请人及原第一被申请人之间继续进行。
    2016 年 12 月 9 日,厦门东百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签发的“〔2016〕中国贸仲京
裁字第 1498 号”裁决书。
    二、仲裁裁决情况
    仲裁庭根据相关材料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据事实和法律,经合议作出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清退金宝贝、屈臣氏、永蛙田鸡三家租户,
并将相应的租赁场地返还予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15 年 6 月、2015 年 7 月的欠付租金人民币 200,000 元及逾期
付款利息人民币 29,200 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8,283,865.38 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 120,000 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217,517 元,由申请人承担 30%,即人民币 65,255.10 元;被申请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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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70%,即人民币 152,261.90 元。由于仲裁费已由申请人全部预缴,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
付人民币 152,261.90 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本请求仲裁费。
    上述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仲裁事项的被申请人系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子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目前处于清算状
态且已资不抵债,无力支付上述应付款项,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产生影响。
    公司将继续关注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498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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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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