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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路桥:“12北新债”2016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13
债券代码:112139      债券简称:12 北新债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 北新债”2016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2012 年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支付 2015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8 日期间的利
息 5.78 元(含税)/张。
    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12 月 16 日,凡在 2016 年 12 月 16 日(含)
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 年 12 月 16 日卖出
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19 日发行的 2012 年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2 北新
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 112139)至 2016 年 12 月 18 日将期满 4 年。根
据本公司“12 北新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
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相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2 年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2 北新债”,代码为“112139”。
    3、发行总额:人民币 4.8 亿元
    4、债券期限:6 年(附第三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债券代码:112139    债券简称:12 北新债
       5、票面利率及面值:本期债券的利率为 5.78%,面值为 100 元/张。
       6、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
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8、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2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9、年付息次数:1 次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2012 年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
“12 北新债”的票面利率为 5.78%,每张“12 北新债”(面值 100 元)派发利
息为人民币:5.78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张派
发利息为:4.624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张
派发利息为:5.202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 年 12 月 16 日
       2、除息日:2016 年 12 月 19 日
       3、付息日:2016 年 12 月 19 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6 年 12 月 19 日
       5、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78%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6 年 12 月 16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北新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
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办法
       债券代码:112139    债券简称:12 北新债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
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
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
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高新街 217 号盈科广场 A 座 16-17 层
   债券代码:112139    债券简称:12 北新债
联系人:陈曦
电话:0991-3631208
传真:0991-3631269
邮政编码:830011
(二)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2 层
联系人:焦希波、彭资源
电话:010-85130499、85156431
传真:010-65608440
邮政编码:100033
(三)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赖兴文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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