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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日期:2003-10-18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85号传票及起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开庭日期:2003年10月28日10时15分
    开庭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十法庭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第一支行
    第一被告: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珠海鑫光”)
    第二被告: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广州珠江冶炼厂(下称“珠冶厂”)原欠原告贷款4895万元人民币。1997年9月,本公司与珠冶厂达成兼并协议,由本公司对珠冶厂实行吸收兼并,并承接原珠冶厂的全部债权与债务。1997年9月20日,此项兼并申请得到广州市经委的批复同意。1998年3月20日,珠冶厂变更为珠海鑫光集团广州冶炼厂。
    就原告原有的上述债权问题,原告与珠冶厂及本公司于1997年达成《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该协议规定:原珠冶厂所欠原告的4895万元债务转由本公司承担;本公司在自1999年9月20日至2003年9月20日共5年的时间内向原告清还上述贷款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作为上述还款的保证,原告与本公司于1997年12月29日签订了《抵押合同》。该合同规定,本公司同意将珠冶厂财产作为向原告归还借款的抵押,并且该抵押不可撤销。
    上述《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及《抵押合同》签订后,本公司已向原告清还贷款本金合计约2937万元,而余下1958万元以及利息至今未还。
    2001年9月5日、9月6日,本公司分别与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广东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鑫光珠冶的股权转让协议。上述两份协议均规定:由本公司对鑫光珠冶进行改制并设立有限公司;本公司将合法拥有的鑫光珠冶经审计评估后的经营性净资产按1:1折成股份;本公司承诺将上述未设任何抵押权、留置和第三方权益的资产、权益和负债全部投入新设的有限公司;本公司同意向上述两家公司分别转让3%、51%的股份。根据上述协议并经工商部门的批准,鑫光珠冶被改制为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即本案中的第二被告)。因此,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鑫光珠冶向第二被告的整体改制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所欠原告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本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其所欠原告的贷款195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应计付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03年6月30日,合计3263261.56元;
    2、被告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本公司正积极应诉,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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