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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长城: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10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审阅了本次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私募债及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关
于全资子公司非公开发行私募债及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
资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修订<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
划>的议案》(以下简称“《回报规划》”)等相关议案,经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国际”)
发行私募债,是为了保障公司及神州国际业务拓展和海外项目及医院PPP项目的
顺利实施,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
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别为公司与神州国
际的私募债发行提供担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神州国际为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
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担保行为提供
反担保,有助于私募债的顺利发行,满足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本公
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神州国际和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融资担
保,由于被担保对象均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担保有助于其及时获得经营发展
所需资金,该担保风险可控,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
健康、稳健发展。相应地调整《回报规划》中相关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
所相关规定。修订后的《回报规划》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不存在损
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以上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_   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
                  唐建新         张宇锋            江崇光
                                            二○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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