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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10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轻建设)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中轻
建设起诉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不当得利纠纷
一案已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
    法定代表人:余鼎荣
    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53号
    法定代表人:王创民
    第三人:荣达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康宝路12号B座107外套间114室
    法定代表人:高玉章
    (二)案情概要
    中轻建设与第三人荣达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租赁)开展
融资租赁业务,签订了《租赁合同》,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业务
模式,由中轻建设作为买受人和太原重工签订了《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签订后,中轻建设通过第三人荣达租赁向太原重工支
付了货款4,300万元。
    在荣达租赁起诉中轻建设和太原重工的另一案件中,太原重工称《采
购合同》所盖该公司印章是虚假的,不承认和中轻建设签订过任何《采
购合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二审判决均
对该项主张予以确认。
    由此,中轻建设认为,太原重工取得4,300万元缺乏合同依据,并致
中轻建设遭受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三)诉讼请求
    中轻建设以太原重工为被告、以荣达租赁为第三人起诉至太原市中
级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无合同依据收取的款项4,300
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自支付之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全
部利息(按照本金4,300万元,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2年5
月22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人民币11,599,397.26元);3、本案诉
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有关本案的其他情况
    因融资租赁合同的纠纷一案,2015年3月16日,荣达租赁起诉公司全
资子公司中轻建设及太原重工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
两公司支付租金、相应利息、违约金以及履行回购责任等,诉讼标的约
4,300万元。
    2016年5月1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诉讼事项做出一审
判决。判决中轻建设偿还荣达租赁租金、利息、违约金等共计4,272.67
万元。
    中轻建设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诉讼事项作出二审判决。
驳回中轻建设上诉,维持原判。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31)、2016年9月22日发布的《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6-054)等公告内容)。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中轻建设《民事起诉状》;
    2、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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