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11 月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2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且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会。
4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在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
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
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
监事的职责。
5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注:第九十条以后条款编号依次顺延)
6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7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会计
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六)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八)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8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须经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审核后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经 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审核后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定单次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10%的 董事会决定单次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10%的
对外担保;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对外担保;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批。 会审批。
股东大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9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3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10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11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担任。
12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13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
得担任公司监事。
14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1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
(七)可分配利润:公司按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可供分配利润,利润分 (七)可分配利润:公司按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可供分配利润,利润分
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 ……
(九)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 (九)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
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利润分配应当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 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利润分配应当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
全体股东参与分配的比例、违规分配的退还、禁止参与分配的股份的规定;股东存在 全体股东参与分配的比例、违规分配的退还、禁止参与分配的股份的规定;股东存在
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被 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被
占用的资金; 占用的资金;
16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17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债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8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通 知 债 权 人 , 并 于 30 日 内 在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巨 潮 资 讯 网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 (www.cninfo.com.cn)上公告。
19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
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0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章程而存续。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1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2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证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
权。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