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换届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换届、提名董事候选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相
关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3、经核查,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马跃先生、季伟先生、黄彦卿
先生、柳灵运先生、于太祥先生、范仁平先生不存在《规范运作指引》第3.2.3
条所列情形,任职资格符合《规范运作指引》相关条款规定。
4、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苑德军先生、张文君先生、浦军先生不存
在《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苑德军先生、张文君先生已取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浦军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
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规范运作指引》相关条款及《指导意见》
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的条件。
以上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5、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提案和董事候选人提名均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9名董事候选人(含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换届及提名董事候
选人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苑德军 黄俊立 张文君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