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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认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08
招股说明书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150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
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
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招股说明书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2,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13.32元/股
预计发行时间             2016年12月12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8,00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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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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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全部内
容,并特别注意下述重要事项及风险:
一、相关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
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
息事宜,回购数量应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加计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的利息确定,具体程序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相应规定办理。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公司将冻结与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等额的自有资金,为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
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北京国资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北京
国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数量应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若公司
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
应相应调整)加计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的利息确定,具体程序按中国证监会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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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应规定办理。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北京国资公司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北京国资公司将冻结与发售股份所取得的资金等额的自有资金,为
北京国资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三)公司股东首信股份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的承诺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首信
股份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发行人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数量应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若发行人
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
应相应调整)加计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的利息确定,具体程序按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应规定办理。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首信股份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的承诺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中介机构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承诺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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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天元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承诺:如因本单
位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
    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北京国资公司、首信股份和科桥投资。
    北京国资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此后拟减持股票的,北京
国资公司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公告拟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
时间区间等。如果北京国资公司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所有承诺,则违规减
持的收入将归公司所有。
    首信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其所持
公司股份的 25%。首信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首信股份拟减持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公告拟
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如果首信股份未能履行关于股份
锁定期的所有承诺,则违规减持的收入将归公司所有。
    科桥投资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将结合其自身资金需求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
经营状况决定持股情况。如果科桥投资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
知发行人并公告拟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科桥投资在锁
定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数量将不超过其目前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50%,12-24
个月内减持数量将不超过其目前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50%。如科桥投资未能履行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所有承诺,则违规减持的收入将归公司所有。
三、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北
京国资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北京国资公司所持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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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北京国
资公司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股东首信股份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后,首信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首信股份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公司股东科桥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公司股东上海 CA 以及 49 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
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其他
时间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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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
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该承诺。
四、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 股价稳定计划的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
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启动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最近
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
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二)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和公司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在上市后三年内每次触及启动条件时,
公司每次稳定股价的计划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由公司回购股票和控股股东
增持公司股票,第二阶段由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第一阶段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当于股价触及启动条件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股票回购预案
并公告。公司股票回购预案应当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股票回购预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
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
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各项约定:
    ①公司每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20%和 1,000 万元之间的孰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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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在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
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事
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增持
    控股股东应当于股价触及启动条件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
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应当符
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
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控股股东同时承诺:
    ①每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②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①项与
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③通过增持获得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一阶段稳定股价措施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具体由控股股东和公司协商确
定。公司回购和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措施需在每次触及启动条件后的 60 天内
实施完毕,公司回购和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得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如果在上述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出现连续 3 个交易日均高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和控股股东可停止回购/增持公司股票,并不
受最低资金使用量的约束。
    2、第二阶段的具体措施
    如果在公司和控股股东每次用于回购/增持的资金使用完毕后,公司股票的
收盘价仍未连续三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由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公司和控股股东第一阶段的资金使用完毕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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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计划,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公
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应不低于上一年度从
公司领取薪酬的 3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在增持计划公告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如果在上述期
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出现连续 3 个交易日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停止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在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
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稳定股价的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未连续三个交易
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上述措施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
价的启动条件的,则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稳定股价预案
的规定启动下一次稳定股价计划。
(三) 约束措施
    1、如果控股股东未按约定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
内履行增持股票承诺,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
的分红。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约定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
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
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
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短期内可能出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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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一定幅度的下降。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中小股
东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如下措施:
(一) 积极推进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继续加强电子认证服务和安全服务方面的优势;不断完善渠道布局,
扩大客户规模;努力提高“一体化”电子认证解决方案的能力,完善电子认证服务
网络和电子认证产品体系。
    如果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获得批准,公司还将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增
强资本实力,扩展公司业务覆盖区域,提升盈利能力,巩固公司在“一体化”电子
认证解决方案领域的优势地位,整合优势资源,快速实现公司的跨越式发展。
(二) 加强技术研发,进一步提升技术水平
    公司紧跟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不断加大研发投入,进行技术创新,进
一步提升技术水平。公司将以可靠电子签名和可信数字身份为中心,研发完整应
对客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将在技术创新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服务的产品化工作,
全力打造包括数字身份管理服务、可信数据电文服务在内的核心服务;将继续完
善公司的产品体系,打造数字证书认证系统、数字身份管理系统、可信数据电文
系统、安全客户端、移动网络信任服务等核心产品;将依托数字身份管理、可信
数据电文、移动网络信任服务等核心技术,以及五大核心产品,提供面向各个行
业的网络信任安全解决方案,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三) 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等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
中管理。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同时严
格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实现预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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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要求,严格
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防范募
集资金使用风险。
(四) 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预期利益,公司
拟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先行投入,争取尽早实
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公开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
摊薄的风险。
(五) 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
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
率。
    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预算规划,优化预算管
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
险。
(六) 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的要求,为完
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
司于 2014 年 2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14 年 2 月 27
日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原《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
政策的条款进行了修订。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六、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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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合并
口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在符合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一般不超过一年。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
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合并口径)的 15%。上述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 12 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采购设备或服务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采购设备或服务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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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七、特别风险提示
(一) 市场竞争的风险
    信息安全行业是一个竞争较为充分的行业,公司所处的细分市场中,电子认
证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为获得工信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书的 37 家电子认证服
务机构。安全服务市场目前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安全服务市场具备较大的增长
潜力,但目前市场的参与者较多,市场集中度较低,竞争较为激烈。
    虽然公司已在电子认证服务、安全集成、安全咨询和运维服务市场中处于领
先地位,并且公司在技术研发、业务整合能力、综合服务能力、品牌认知度等方
面的优势有助于公司巩固现有市场地位,但随着未来新竞争者的加入,市场竞争
进一步加剧,公司产品和服务可能面临价格下滑、市场占有率无法持续提高的风
险。
(二) 公司业务经营区域集中的风险
    目前公司业务经营区域相对集中,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北京地区的企业、金
融机构、北京市属政府单位和国家部委等客户。报告期内,公司在华北地区主营
业务收入的占比分别为 88.67%、88.94%、87.61%和 91.91%,经营区域较为集中。
如果未来北京地区的企业、政府机构减少对信息安全领域的投入,或者北京地区
信息安全市场的竞争加剧,或者北京地区信息安全市场规模下降,而公司又无法
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的情况下,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 销售收入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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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营业收入有较强的季节性,主要原因是公司安全集成业务的下游客户
群体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金融、电信、医疗等领域,这些客户大多上半年对全
年的投资和采购进行规划,下半年进行招标、项目验收和项目结算等。因此,公
司安全集成业务一般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的收入较高,使得公司整体的销售
收入在上、下半年呈现不均衡性。
    公司营业收入在全年实现的不均衡性,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不
利影响。由于费用在年度内较为均衡的发生,而收入主要集中在下半年,因此可
能造成上半年净利润低于全年的 50%的情况。公司收入和盈利有较强的季节性波
动,投资者不宜以半年度或者季度报告的数据推测全年盈利情况。
(四) 公司净利润下滑的风险
    为降低企业负担,优化行政服务模式,北京市政府从 2016 年开始全面推广
“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服务,由北京市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采购数字证书服
务,并向北京市全市法人免费发放一张“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北京市企业可
以根据需要使用一张“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参与北京市主要政务部门的网上应
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 2016-2018 年“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服务商
公开招标,发行人已通过竞标取得北京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服务商资格。
    由于北京市政府对数字证书服务进行统一采购,“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服
务的单价较公司原先的销售价格下降。如果“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签发量较公
司已有的数字证书签发量出现下降,或者公司“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签发量的
增长幅度不能抵消价格下降的影响,将导致公司在北京市政务领域的数字证书服
务收入下降,从而导致公司净利润下滑。此外,北京市“法人一证通”2016-2018
年服务期满后,北京市将重新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和数字证书服务价格,未来如
果公司失去北京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服务商资格,则公司将可能失去北京市
整个政务领域的数字证书服务市场;或者北京市重新公开招标后,数字证书服务
费的价格大幅下降,将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存在净利润下滑的风险。
(五) 电子认证服务收入领域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电子认证服务业务是公司盈利的主要来源之一。公司主要为参与政府机构的
                                 1-1-14
                                                                 招股说明书
网上纳税申报、社保网上申报、公积金网上申报、工商网上年检、网上评审、网
上招标、网上银行等各项网络应用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数字证书服务和数字证书的
存储介质。报告期内,公司电子认证服务的收入主要来自参与北京市地税网上申
报和公积金网上申报的企业数字证书用户、北京社保领域渠道合作伙伴以及北京
银行等重点领域客户。此外,公司成为北京市 2016-2018 年“法人一证通”数字
证书服务商后,公司向北京市法人发放的首张“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将由北京
市政府统一采购,公司在北京市政务领域电子认证服务的客户集中度将进一步提
高。
    报告期内,上述重点领域客户产生的电子认证服务收入分别为 8,836.17 万
元、10,422.87 万元、11,483.13 万元和 6,432.99 万元,占公司电子认证服务总收
入的比重为 76.76%、78.93%、77.14%和 73.92%。如果未来由于政府行政管理职
能、公共服务模式以及采购模式的调整和转变,使得政府机构停止或取消开展某
项网络应用,公司可能会失去某个领域的电子认证服务收入,从而对公司盈利产
生不利影响。并且,如果公司未来无法继续为上述重点领域的用户提供高质量的
证书服务,从而导致证书用户流失;或者未来有更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进入由
公司提供数字证书服务的相关领域,从而导致公司数字证书用户流失或者数字证
书服务价格下降,也会对公司的盈利产生不利影响。
(六) 公司无法继续取得经营所需资质的风险
    作为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公司需获得工信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
证。在电子政务领域开展电子认证服务,公司需通过国密局电子政务认证服务能
力的评估。公司生产和销售电子认证产品,需获得国密局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生
产定点单位证书和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公司电子认证产品需通过国密局的
安全性审查。公司销售信息安全产品需获得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
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公司开展安全集成、安全咨询等业务需获得涉及国家秘密的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ISCCC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等资质证书。上
述业务资质对公司开展业务具有重大影响,如果未来公司无法继续取得上述经营
所需的资质,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七) 公司盈利无法持续保持增长的风险
                                  1-1-15
                                                                   招股说明书
    2013-2015 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7.00%,
净利润持续增长。公司的经营仍存在一定的区域性,并且公司在政务、金融等领
域的业务相对较多,未来公司如果无法开拓更多全国范围的业务机会,未能在新
应用领域建立稳定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机会,未能及时应对市场、技术和政策的变
化,未能准确把握行业发展方向,公司的盈利存在无法保持持续增长的风险。
(八) 安全集成业务、安全咨询及运维服务收入波动的风险
    安全集成业务、安全咨询及运维服务的业务收入与项目的规模和实施进度相
关。如果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有若干金额较大的安全集成项目或安全咨询项目通
过客户的验收,则当年安全集成业务或安全咨询及运维服务的整体收入可能会呈
现较明显的增长;但如果后续公司未能获得大金额的安全集成项目或安全咨询项
目,则安全集成业务或安全咨询及运维服务收入可能会出现下滑。因此,公司安
全集成业务、安全咨询及运维服务存在收入波动的风险。
(九) 与渠道商合作的风险
    为扩大公司数字证书用户的数量和推广电子认证解决方案,公司通过与渠道
商合作推广数字证书服务和电子认证解决方案。报告期内,公司通过渠道商实现
的营业收入分别是 3,775.86 万元、4,289.29 万元、4,842.47 万元和 2,033.48 万元,
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是 14.03%、13.84%、12.98%和 13.78%。
    如果公司主要渠道商自身的经营状况出现不稳定而导致无法维持其服务和
销售网络或无法保持良好的服务能力,或者因市场竞争加剧、政策调整等因素导
致渠道商的收入下降,或者渠道商选择其他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作为其合作机
构,均会对公司的盈利产生不利影响。
(十) 应收账款延迟或者无法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8,868.67 万元、9,596.81 万元、
12,638.32 万元和 13,859.40 万元,应收账款逐年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账
龄为 1 年以上应收账款的总额分别为 2,794.37 万元、4,050.38 万元、5,424.11 万
元和 5,820.48 万元,占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重分别是 31.51%、42.21%、
42.92%和 42.00%。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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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呈增加趋势。未来如果公
司欠款客户的资信状况发生变化,导致付款延迟,可能存在部分货款不能及时回
收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入,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此外,
如果客户丧失付款能力,发生坏账损失,公司存在盈利下降的风险。
(十一) 现场服务网点场地无法继续免费使用的风险
    为方便向用户提供数字证书服务,公司在用户较集中的场所设立现场服务网
点,公司的现场服务网点主要设立在地方税务局办事大厅、公积金办事大厅等行
政服务中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在北京市、广州市等共设立 68 个
现场服务网点,除其中 2 个服务网点的场地为公司自行租赁的房屋外,其他现场
服务网点的使用场所均由地方税务局办事大厅、公积金办事大厅等场所免费提
供。未来如果地方税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行政部门不再继续免费提供场所,
公司将需要自行租赁现场服务网点的使用场地,导致公司经营成本上升,对公司
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十二) 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1、所得税税收优惠
    201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
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即 2011 年至 2013 年)企
业所得税减按 15%征收。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30 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取
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
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即
2014 年至 2016 年)企业所得税按 15%征收。
    本公司之子公司安信天行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通过软件企业认定并取得北京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
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等有关规定,
安信天行自获利年度起(2012 年为首次获利年度),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安信天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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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亦于 2014 年 10 月 30 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
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
取得批复后,公司及安信天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用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所得税减免金额分别为 919.85 万元、1,136.27 万元、1,013.13
万元和 597.88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17.77%、21.84%、18.62%和
34.78%。如果国家或地方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发
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公司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公
司将不能继续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公司的盈利水平将受到一定的影响。
    2、增值税优惠
    根据 2011 年 1 月 28 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
布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中的有关规定,本
公司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
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在北京等 8 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
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 号)以及北京市
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
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8 号)规定,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试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享受减免
增值税优惠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为 356.93 万元、289.41 万元、739.59
万元和 309.17 万元,增值税免税金额为 84.48 万元、18.45 万元、87.02 万元和 0
万元,合计占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8.53%、5.92%、15.19%和 17.99%,
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小。如果国家调整软件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本公司不
再继续享有上述优惠政策,公司的盈利水平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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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良好,业务运作规
范,发行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九节财务会计
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十、盈利能力分析/(九)可能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主要因素
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九、税收稽查事项
    2015 年 9 月,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2015
年 12 月,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海国税稽
处[2015]136 号)。公司需补缴报告期税金 377.83 万元,其中补缴增值税 24.61 万
元,所得税 353.22 万元,并补缴滞纳金。公司已按照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稽查局的处理决定书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税务主管部门仅对发行人追征税款、滞纳金,
未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发行人上述行为并非偷税、抗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
为,发行人已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补缴税款并支付滞纳金,该等情形不
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影响。
十、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已披露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致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致同专字(2016)第 110ZA4280
号”《审阅报告》。
    公司 2016 年 1-9 月份营业收入为 23,482.78 万元,相比去年同期增长 24.9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802.61 万元,相比去年同期增长 36.47%,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629.20 万元,相比去年同期
增长 30.31%。
    公司预计 2016 年度营业收入为 41,072 万元至 45,268 万元,相比去年同期增
长约 10.06%至 21.3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5,334 万元至 5,870 万
元,相比去年同期增长约 11.66%至 22.8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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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5,120 万元至 5,656 万元,相比去年同期增长约 10.48%至
22.04%。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产品结构、销售规
模、税收政策、主要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
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详细信息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
六、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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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本次发行概况 .......................................................................................................................................... 1
发行人声明 .............................................................................................................................................. 2
重大事项提示 .......................................................................................................................................... 3
   一、        相关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 3
   二、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 ........................................................................... 5
   三、        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5
   四、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 7
   五、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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