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青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以下简称“青海证监局”)《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青证监
措施字[2016]6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9月21日,广州海事法院作出裁定,冻结你公司持有的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
技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药用”)99.8034%股权,责令你公司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你公司承担本案件原告池智良债权本金5.21亿元及其利息二分
之一的赔偿责任,逾期未履行的,将拍卖冻结的股权。2016年3月31日,广州海事法院
做出执行通知书,裁定拍卖你公司持有的春天药用股权。你公司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
未进行及时披露,直至2016年6月17日履行了信息披露责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按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希望你公司以此为戒,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此类问题,并提出整改
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16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青海证监局的警示函予以高度重视,并将严格按照相关要
求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措施报告。公司在日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内部信息管理
和信息披露的工作,杜绝同类事项的再度发生。
特此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