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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关于“14中弘债”票面利率不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08
债券代码:112234              债券简称:14中弘债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中弘债”票面利率不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重要提示:
    1、根据《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4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公司
债券的发行人即本公司有权在本次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234,简称“14 中弘债”)存
续期间第 2 年末上调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后 1 年的票面利率。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前 2 年票
面年利率为 9.9%,在债券存续期前 2 年固定不变;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 2 年末,本
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1 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 9.9%,并在债券存
续期内后 1 年固定不变。
    2、根据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告的《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4 年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我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 2 个计息
年度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3、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4 中弘债”。
2016 年 12 月 7 日“14 中弘债”的收盘价为 100.38 元/张,高于回售价格。因此投资者选
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5、回售申报日:2016 年 12 月 8 日、2016 年 12 月 9 日、2016 年 12 月 12 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17 年 1 月 6 日
   现将本公司关于“14 中弘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4 中弘债”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4 中弘债
    3、债券代码:112234
    4、发行规模:人民币 9.5 亿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为 3 年期,附第 2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9.9%,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上调本期
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8、起息日:2015 年 1 月 6 日。
    9、付息日: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1 月 6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
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
息)。
    10、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
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
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1、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无担保。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发行人发行时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
信用等级为 AA-,资信评级机构为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根据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
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出具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中弘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的公告》,本期债券发行主体信用等级上调为 AA,债项信用等
级上调为 AA。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4、本次利率调整: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2 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
债券存续期后 1 年(2017 年 1 月 6 日至 2018 年 1 月 5 日)票面利率维持 9.9%固定不变。
二、“14中弘债”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
卖出“14 中弘债”。 2016 年 12 月 7 日“14 中弘债”的收盘价为 100.38 元/张,高于回
售价格。因此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申报日:2016 年 12 月 8 日、2016 年 12 月 9 日、2016 年 12 月 12 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面值 1,000 元)为一个回
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
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
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4 中弘债”。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7 年 1 月 6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6 年 1 月 6 日至 2017 年 1 月 5 日期间利息,利率为 9.9%。
付息每手债券面值 1,000 元的“14 中弘债”派发利息为 99.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
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79.2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89.10 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4 中弘债”回售部
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
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
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申报日的交易
    “14中弘债”在回售申报日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申报日收市后被冻结。
五、关于本期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
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
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
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QFII(RQFII)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
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7 年 1 月 31 日】前(含当日)
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发行人联系地址(见下文),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董事会秘书处。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 相关机构
  1、 发行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继红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32号楼
      邮政编码:100024
      联系人:马刚
      电话号码:010-59279979
      传真:010-59279979
  2、 主承销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邮政编码:510623
      联系人:     刘蔚
      电话号码:020-88836632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邮政编码:518031
      联系人:丁志勇
      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或 25987132-1405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7日
附表:
         债券持有人信息           中文(如有)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数(张)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证券账户号码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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