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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迪生态:关于投资设立华融凯迪绿色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07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华融凯迪绿色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对外投资概述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全资
子公司北京阳光凯迪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资本” )
与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天泽” )共同出资设立
华融凯迪绿色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凯基金管理公司”)。
    华凯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 1 亿元人民币,其中,华融天泽以
货币方式出资 5100 万元人民币,占股 51%。凯迪资本以货币方式出
资 4900 万元人民币,占股 49%。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华融凯迪绿色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
议案》,同意凯迪资本与华融天泽共同出资设立以上华凯基金管理公
司。
    本次投资后续相关事宜,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履行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起人情况
       1.   公司名称: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15 号外滩华融大厦 8 层
    成立时间:2012 年 11 月 21 日
    法定代表人:冉晓明
    注册资本:17,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或债权投资,或投资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其它投资基金,为
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财务顾问服务,经中国证监会
许可开展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华融天泽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
关系或利益安排,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
上市公司股份。
    华融天泽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
     华融天泽控股股东                    持股比例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2.    公司名称:北京阳光凯迪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9 号 26 办公 2701 内 07 号房屋
    成立时间:2014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李林芝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说明:凯迪资本为凯迪生态全资子公司
    三、设立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融凯迪绿色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武汉市武昌区体育街特一号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晓明
    经营范围: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债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询
服务业务; 对绿色产业的投资(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华凯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均为 100,000,000 元
人民币,出资方式为货币,其中:
                     认缴出资额(人   股权比      出资          出资方式
      股东名称
                       民币万元)       例        时间
                                               2017 年 3 月   货币出资,一
      华融天泽             5100        51%
                                                 30 日前        次性缴足
                                               2017 年 3 月   货币出资,一
      凯迪资本             4900        49%
                                                 30 日前        次性缴足
    合计               10000      100%
    出资时间:
    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甲方)和北京阳光凯迪资本投资有限公
司(乙方)应当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之前,按设立协议及华凯基金管理
公司《公司章程》中规定,将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一次性足额缴纳至双
方一致认可的专门账户。股东缴付其出资后,须经合格的验资机构验
资并出具证明。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
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四、基金公司的管理模式
    (一)管理和决策机制
    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甲方)和北京阳光凯迪资本投资有限公
司(乙方)依据设立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华凯基金管理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各
项规章制度均应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和执行。
   甲乙双方均承诺依照《公司法》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依法履行股东职责。
   1.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5 人。其中,甲方有权提名 3 名董事,
乙方有权提名 2 名董事,并由股东大会通过。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由甲方提名的董事担任,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公司设 2 名监事,由甲方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通过。
   3.公司高级管理层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含总经理助理)若
干名,经董事会聘用或解聘。甲乙双方派出的董事须遵守双方关于经
营管理权的约定。
    (二) 各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华凯基金管理公司,随时了解华凯基金管理公司的设
立工作进展情况。
   2.签署华凯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4.认购并获得公司股权。
   5.共同决定公司设立的重大事项。
   6.当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权获得通知并发表意见。
   7.当其他发起人违约或造成损失时,有权获得补偿或赔偿。
   8.在公司依法设立后,发起人即成为公司的股东。
   9.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发起人和股东应当享有的权
利。
    (三) 各发起人的义务
    1.及时提供华凯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2.在华凯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原因致使公司
受到损害的,对华凯基金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
       4.在华凯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华凯基金管理公
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其他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四) 费用承担
   1.各发起人按各自认购股份比例支付公司筹建所需的费用,费用
不足的,由各发起人按各自认购比例补足。在华凯基金管理公司设立
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华凯基金管理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华凯
基金管理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2.华凯基金管理公司未能设立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各发起人按以
下约定分担:
   3.华凯基金管理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4.华凯基金管理公司不能成立时,对发起人已缴纳的出资,应返
还给各发起人。
   5.华凯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因设立协议一方的过错致
使公司不能成立的,过错方应承担全部变更费用,他方因此遭受损失
的,由过错方予以赔偿;双方均有过错致使公司不能成立的,按过错
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6.在华凯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
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存在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华凯基金管理公司拟采取“基金管理公司+母基金+子基金”模式
进行运作。即中国华融以华融天泽名义与凯迪资本合资成立华凯基金
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下设华融凯迪绿色产业投资基金(母基金)、
各省华融凯迪绿色产业投资基金(子基金)的义务和责任,充分发挥
专业金融企业的资本优势,以及凯迪生态在国家级贫困县拥有大量的
林业资源优势和生物质能源的技术优势,加快贫困地区的生物质能源
投资建设和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为当地贫困居民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带动当地贫困居民脱贫致富,为国家的扶贫事业贡献力量。
    (二)存在的风险
    因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
将面临投资损失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决议;
    2、相关协议。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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