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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慧球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07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以电话
及邮件通知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
议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下午 3 时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董文亮先生召
集并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5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4 人,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与会董事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暂同意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向公司董事会
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2016 年 12 月 6 日收到深圳市瑞莱嘉誉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莱嘉誉”)发出的《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函》及相关议案、《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自行召集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扫描件)。
    与会人员认真审阅了瑞莱嘉誉提出的议案内容,并全面查阅了《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董事会认为,鉴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
状,并已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粤 0304 民初 25320 号),瑞莱嘉誉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提交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但考虑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并未规定在股东所提议
案不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情况下,董事会是否可以拒绝股东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以防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发生。此外,相关股东两次提
交的议案变动较大,不排除可能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况发生,为避免涉嫌违法的股
东滥用股东权利,降低该等股东造成公司治理混乱的风险,基于谨慎原则,董事会
暂同意股东瑞莱嘉誉向公司董事会重新提交关于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及
相关材料。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1】票。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该议案通过。
   公司董事董文亮、温利华、独立董事刘光如、李占国对该议案表决同意。
   公司独立董事刘士林未出席会议,未书面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会视为其放弃表决。
特此公告!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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