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拟成立“武汉中薪凯迪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
司”、“中薪凯迪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凯迪标准信息技术咨询有
限公司”、“武汉凯迪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薪凯迪招
标采购(平台)有限公司”、“武汉中薪凯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中薪凯迪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关于拟成立
“武汉中薪凯迪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中薪凯迪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凯迪标准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凯迪人力资源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中薪凯迪招标采购(平台)有限公司”、“武汉
中薪凯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武汉中薪凯迪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
司”公司的议案》,我们认为:
1、本公司关于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公司其它股东利益的情况。在董事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董事
按规定回避了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并通过了关联交易议案。
2、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有利于整合资源、优
化结构、提高效率,推动公司人力资源、经营计划、招标采购、项目
开发、管理标准化体系及信息化系统建设、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工作
的专业化、标准化、市场化、去行政化的高质量、高效率的公共服务
平台建设。同时,积极开拓外部市场,拓宽业务服务范围,增强市场
竞争能力,提升公司效益。
独立董事:厉培明 张兆国 徐长生
2016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