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国海诚: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07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
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青岛三利”)诉公司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
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
并支付质量维修费80万元及违约金400万元,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
后青岛三利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质量维修费变更为3,510.309418
万元,违约金变更为1,250万元。
       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
判决书》((2013)城民初字第339号),判决:1、青岛三利与公司
之间签订的《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3年1月
10日解除。2、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青岛三利工程质量问
题修复费人民币32,694,348.76元。3、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
付青岛三利司法鉴定费人民币1,265,059元。4、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人民币192,177元。
       针对上述判决结果,公司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
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者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移送山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与该院受理的上诉人诉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2013)鲁
民一初字第6号案件合并审理;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02)、2013年8月30日发布的《关于重
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23)、2015年9月18日
发布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48)、2016年5月
20日发布的《关于公司与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6-028)、2016年10月26日发布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
所2016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8)以及公
司定期报告)。
    2016年12月5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16)鲁02民终261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上
诉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三利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2年3月25日,公司与青岛三利签订《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公司承担青岛三利位于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青岛博利
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院内的体育场工程(包含赛场、看台主体及地下
室、看台膜结构、景观及配套项目)的土建、机电、精装修的整体全
面设计及施工工作,合同价格暂定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工程款
按每月工程进度的80%给付。2012年8月28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
议》,对原合同工期等内容进行了补充约定。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
订后,公司依约履行,积极组织施工。
    2012年10月27日至30日,青岛三利提前使用该体育场工程,用以
举办建厂20周年军训汇演。汇演结束后,公司拟继续开始施工,但青
岛三利却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12年9月和10月的两期工程进度款
3,300余万元。
    2012年12月14日,青岛三利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与本公司签订的设计及施工总
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支付质量维修费80万元及违约金400万元,
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该案审理过程中,城阳区法院委托不具有司法
鉴定资质的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院进行该案的修复方案鉴定工作,
作出了QDLGSJYJD-4013号《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严重违背修复鉴
定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将局部质量问题采取拆除重做的办法,人为夸
大修复费用。随后青岛三利基于该鉴定意见书结论而提出的变更诉讼
请求申请书,质量维修费由80万元变更为3,510.309418元,违约金变
更为1,250万元。2015年9月11日,城阳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
决。
       三、二审判决情况
       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02民终
26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1,597元,
由上诉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情况
       2013年1月9日,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
法院判决解除公司与青岛三利之间的《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
充协议》,并要求青岛三利支付拖欠工程款、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
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297.8367万元。
       公司已通过山东省高院冻结了青岛三利的银行账户、查封了位于
青岛市城阳区后海西社区面积为13,349m2的土地,冻结了青岛三利所
持有的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69.7%的股权和青岛博利尔机
械设备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山东省高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山东忠
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经向法院提交鉴定报告,公司和青岛三利均
对该鉴定报告提交了异议书。
       五、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对青岛三利诉公司案已计提了196万元预计负债,并且在以
前年度的成本费用中已对该项目可能发生的维修保养费用进行了预
估和计提。二审判决后,公司将在本报告年度内,按照二审判决金额
与已在成本费用中预估的维修保养费之间的差额补提维修费。考虑该
项维修费补提以及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公司预计2016年度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由2016年三季报预计的-55%至-25%调
整为-65%至-35%。
    公司将继续通过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等法律途径维
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备查文件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02民终261
号)。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