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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07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补充审计报告》和《补
充资产评估报告》以及相关情况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增资控股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长泰公司”)并投入智能装备提质扩产项目,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
年1-10月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5)第310FC0463号,以下简称“《原审计报
告》”);聘请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5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了《中
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对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增资项目评估报
告》(沪东洲资评报字(2016)第0070139号,以下简称“《原资产评估报告》”)。
    同时,2016年4月11日,公司与中国轻工集团公司、株洲中车时代高新投资
有限公司、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及长泰公司签订了关于公司增资控股长
泰公司的《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公司向长泰公司的增资金额
系以《原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价值为基础,由协议各方协商确定。
    鉴于《原审计报告》及《原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已经届满,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1-7月审计报告》(致
同审字(2016)第310ZB5803号,以下简称“《补充审计报告》”);聘请上海东洲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6年7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了《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拟对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增资项目评估报告》(沪东洲资评报字
(2016)第0853139号,以下简称“《补充资产评估报告》” )。
    前述报告系由具备资质的独立专业机构出具,我们对该等审计、评估报告予
以认可。本次增资金额系以标的公司截至2015年10月31日(“评估基准日”)经
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价值为基础,由协议各方协商确定。上述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之情形。
    二、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
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一用于增资控股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
限公司并投入智能装备提质扩产项目特聘请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资产
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东洲评估”)。
    东洲评估具有证券业务资格,具有较为丰富的业务经验;与本次增资涉及各
方均不存在除本次业务关系以外的其他利益关系,具备为公司提供服务的独立
性;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选聘;东洲评估在资产评估对象的评
估中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
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本次评估目的是
为了公司本次增资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本次评估根据国家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要
求,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
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选用的参考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的选择适当,评
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三、关于公司拟与长泰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借款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公司拟与长泰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
《借款协议》,进一步明确向长泰公司提供18,000万元借款的相关条款。我们认
为,《借款协议》对18,000万元借款的期限、金额、利率、用途、发放条件、发
放程序等事项予以明确,相关条款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
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前述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
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本次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方的议案时,关联董
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认为,相关议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
对涉及关联方的相关议案予以认可。
    四、关于聘任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拥有
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
求。因此,同意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
计机构,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独立董事:李志强   李文祥   张一弛   高凤勇
                                                2016 年 12 月 5 日
(以下无正文,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签字页)
       李志强            李文祥         张一驰          高凤勇
                                                    2016 年 12 月 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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