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议案》,确定 2016 年 12 月 5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现对
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及摘要已经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股票期权。
2、标的股票来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具备本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共计 20
人。
4、行权价格: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31.91 元。
5、行权安排: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首次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计算,最长
不超过 4 年,每份股票期权自相应的授权日起 4 年内有效。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
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
期行权。
行权期间 行权时间 可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0%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部分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间 行权时间 可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50%
予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50%
予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6、主要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按照《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
标。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标准如下:
等级 评定标准
A 优秀:90 分及以上
B 良好:80-89(含 80 分)
C 合格:70-79 分(含 70 分)
D 不合格:70 分以下
(2)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 3 个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预留
股票期权分两期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具体如
下:
行权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16 年 2016 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不少于 11,000 万元
第二个行权期(预留 2017 年 2017 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不少于 17,600 万元
部分第一个行权期)
第三个行权期(预留 2018 年 2018 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不少于 26,400 万元
部分第二个行权期)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若公司在各行权期间未能完成
绩效考核指标,则该期激励对象可行权部分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3)激励对象行权依据如下:
考核结果 行权比例
A 且公司经营业绩达标 100%
B 且公司经营业绩达标 100%
C 且公司经营业绩达标 80%
D 且公司经营业绩达标 0%
个人考核任何等级且公司经营业绩不达标 0%
若公司在各行权期间完成绩效考核指标,但部分激励对象个人未实现绩效考
核达标,则该激励对象不能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
案》、《关于<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办法>的议案》。
2、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6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6 年 11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
案》、《关于<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办法>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4、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期权授予日及在公司及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5、2016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 2016 年 12 月 5 日为授予日,向符
合条件的 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90.5 万份股票期权。预留部分的授予日由董事会另
行确定。
6、2016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无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说明
激励对象中,管红明为公司财务总监,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无买卖公司股票
的行为。
四、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
条件为:
(一)汇冠股份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
情况。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6 年 12 月 5 日;
2、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1.91 元;
3、本次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获授的
占本次授 占授予股票
股票期 占目前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予股票期 期权总数的
权数量 本的比例
权的比例 比例
(万份)
1 管红明 财务总监 15 16.57% 13.3333% 0.0680%
范露萍等 19 位中层管理人员、
2 75.5 83.43% 67.1111% 0.3424%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合计 90.5 100% 80.4444% 0.4104%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4、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六、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
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以 2016 年 12 月 5 日为授予日,以每份期权平均价值为 6.58 元进行测
算,则 2016 年-2019 年期权成本摊销具体情况如下:
期权份额 期权成本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万份) (万元)
90.5 595.38 24.06 282.45 203.36 85.52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
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
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
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
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上述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七、激励对象认购期权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
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等核实的情况
经审核,监事会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
划》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获授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
的各项授予条件。
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2 月 5 日,并同意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90.5 万份股票期权。
九、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2 月 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
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的规定。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
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
激励计划》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
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2 月 5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90.5 万份股票期权。
十、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
定;
3、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
规定;
4、公司和本次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
形,《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5、公司就本次授予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