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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二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8-02-02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二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第十二次监事会于2008年1月31日在杭州市杨公堤西湖国宾馆行政二号楼会议室召开。应参加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的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通过2007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监事会认为:公司年报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本年度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通过2007年度监事会报告,并提交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
    1、2007年公司能够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运作,严格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实施了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根据新的《公司法》、《证券法》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修订。在日常经营和重大事项决策中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维护了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未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
    2、公司于2007年11月26日召开了第七届第三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本公司出资收购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青海碱业有限公司6.96%的股权,本议案系关联交易,经会议审议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1)新湖创业出资18000万元受让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青海碱业有限公司6.96%股权,有利于本公司逐步转型主营业务方向,有利于公司未来的持续经营和稳步发展,有利于延续目前经营业绩的稳步提高;
    (2)本次关联交易新湖集团从落实股改事后安排、扶持上市公司壮大发展的角度出发,在参考了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基础上,以原始取得的价格转让给本公司,未作任何溢价,公平、合理,未损害新湖创业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关联董事在本次董事会上回避表决,符合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
    3、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符合公司实际。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0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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