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