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获授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
第二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获授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
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
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2、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授予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4、我们同意将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名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 虎 钟瑞明 杨春锦 余海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