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重组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公司吸收合并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方案中
业绩补偿方式的调整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吸收合并无锡国联环保能源
集团有限公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中有关业绩
补偿方式调整的议案》及《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
案》,就本次交易中业绩补偿方式进行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基于独立
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重组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合法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交易
相关的全部事宜,本次调整事项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方案中有关业绩补偿方式
调整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次交易中有关业绩补偿方式的调整,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的与本次调整等事宜相关的议案及事项。
二、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吸收合并无锡国联环保能源
集团有限公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中有关业绩
补偿方式调整的议案》及《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
案》的关联交易事项。本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基于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加强本次交易业绩补偿方
式的可操作性。上述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原则,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