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51719447.46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按逾期担保金额计提预计负债
2925 万元,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影响视后续进展或执行结果而定。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复华”或“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9 日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在该院参加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复旦复华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的听证,现将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
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案
件受理费 300,397.2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05,397.20 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详见公司临 2016-003 号、临 2016-041 号公
告)。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寄送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复旦复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状副本。2016 年 11
月 29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上诉案件的听证。
二、二审情况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
院寄送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复旦复华保证合同纠纷一
案的上诉状副本。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请求:1、撤销上海市静安
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 5410 号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
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如下: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债权人工商银行要求
被上诉人对案外人华源集团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已经有效
送达被上诉人;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债权人工商银行已要求被上诉人承
担保证责任,且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已经有效送达被上诉人,
故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综上所述,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纠正一审错误
判决,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2016 年 11 月 29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上诉案件的听证,公司和中
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按法院通知参与了听证,法院未对案件
当庭进行裁判。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2925 万元的逾期担保
已计提预计负债 2925 万元。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等影响视后续进展或执行结果而定。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
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复旦复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
上诉状副本。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