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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春天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01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公司”)于2016
年11月30日收到广州海事法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573-7号《通知书》,通知内容如
下:
     “池智良、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
限公司:
     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执字第57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青海春
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享有99.8034%股
权。为确保股权评估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
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入选名册
的十六家资产评估公司中,选定综合实力较强的三家资产评估公司参与本次摇珠,时
间定于2016年12月1日下午3:00时,请上述各方派员参加。不能参加的,视为确认摇珠
结果。”
     本诉讼涉及债务发生于原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原名,以下简称“贤
成矿业”)重整前,我公司已向广州海事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提请广州海
事法院依据事实、依法撤销相关《执行裁定书》,我公司也根据《企业破产法》和经
法院裁定执行的贤成矿业《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清偿比例,将应清偿原告的清偿款
支付到广州海事法院。具体情况请见我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至《2016年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重要事项”中关于诉讼等章节以及我公司于2016年6月18日、11月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2016-050号、078号公告。
     我公司将委托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就广州海事法院上述执行行为继续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请求上级人民法院纠正广州海事法院的错误行为、保障我公司
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我公司将根据本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1 月 3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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