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太安堂: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01
债券代码:112336           债券简称:16 太安债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减少、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2:50 。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11 月 29 日—2016 年 11 月 30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11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3:00—2016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汕头市金园工业区揭阳路28号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安堂”)麒麟园中座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柯树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
股份数304,593,00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71,064,600股的39.5029%。
    2、出席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效
表决权的股份数304,589,70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71,064,600股的
39.5025%。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33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71,064,600股的0.0004%。
    4、中小投资者参加情况
    中小投资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人,代表公司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数33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71,064,600股的0.0004%。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自查报告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4,592,201 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7%;反对 8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弃权股份数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25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576%;反对 8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参加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424%;弃权 0 股,弃权股份数占参加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增加申请授信额度和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4,592,201 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7%;反对 8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弃权股份数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25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576%;反对 8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参加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424%;弃权 0 股,弃权股份数占参加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陈桂华律师和周姗姗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
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太安堂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
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