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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远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1-30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省公路机
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或“供方”)在获得“吉林市 2016 年城市
管理专业机械设备投资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后,于近日正式与吉林市城市建设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需方”)签订《设备(货物)采购合同》,合同总
金额为 42,005,000.00 元。
       一、 风险提示
    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 基本情况
    本合同交易对方为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吉林市政府直属的
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经营相关国有资产的国有独资法人实体。注册地为吉林
市高新区恒山西路 108 号,注册资本人民币 84,544 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彦光,
经营范围:市政道路、桥梁、给排水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供热供气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服务(以上均凭资质证书经营);
房屋买卖信息、租赁信息咨询;建材(不含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
销售;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公交客运(由下属分支机构实施经营,需
单独办理执照),是专职从事城市建设项目的融资、投资及建设管理,并以控股
或参股的形式参与相关国有资产的经营,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
系。
    2、 交易对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
       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与公司及公司
全资子公司吉公机械签署了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 13,544 万元、12,315.14
万元、5,832.85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年销售收入 29.75%、25.49%、14.42%。
    3、 履约能力分析
    吉林市 2016 年城市管理专业机械设备投资采购项目系政府采购行为,具备
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
           序号             产 品 名 称          数 量 (台)
           1       雪滚
           2       雪铲
           3       多功能滑移机
           4       双钢轮震荡压路机
           5       装载机
           6       真空吸污车
           7       高压水喷砂清洗车
           8       手扶式雪滚\抛雪机\除冰机         110
           9       雪铲雪滚一体清雪机
           10      洒水车 8-10 吨
           11      洒水车 8-10 吨(含雪滚)
           12      工程抢修车
           13      多功能清雪机
           14      树桩研磨机
           15      22 立大压缩车
                                合 计
    2、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大写):肆仟贰佰万零伍仟元。
    3、交货地点、时间、方式
    3.1 交货时间:除雪设备交货时间在签订合同后 20 日内供货,其他设备交
货时间在签订合同后 60 天内供货。
    3.2 交货地点:吉林市。
    3.3 交货方式:供方将设备(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
证验收合格。
    4、货款支付方式及条件
    4.1、供方交货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
验报告或证书,进口产品的报关文件,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
证等。
    4.2、需方在合同标的全部供货完成后分五次支付货款。付款比例为 20%:
20%:20%:20%:20%;第一次付款时间为全部供货完成后 60 日内支付货款
20%,第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结息日,之后每年在此日还本付息,五年支付完毕。
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将货款支付给供方。
    5、利率、利息:供方所投资款项自供方将所有设备(货物)交付需方且经
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息,利息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15%计息,
利息随各次付款支付,各次利息计算基数为合同总金额减去已付设备款后的金
额。供方需在每一结息日 7 个工作日前将分摊利息后的金额为需方开具发票。第
一次支付的 20%设备款不计息。
    6、伴随服务
    6.1 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设备(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
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6.2 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设备(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
供设备(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设备(货物)
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制造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设备(货物)的
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
设备(货物)价款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7、违约责任
    7.1 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
下,供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 5%,需方可在下列
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
全部设备(货物)和服务。
    (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供方在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采取了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危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需方的合法权益。
    7.2 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
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根据合同的供货进度,预计将对公司 2016 年度的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
会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对需方形成依赖。
    五、 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承诺将及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全资子公司与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设
备(货物)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1 月 3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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