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之事前认可意见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
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河北智同医药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贵少波、上海高特佳懿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其合
计持有的河北智同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51%股权,同时公司拟向胡
煜 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募
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胡煜 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成中之子,因此本次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
断的态度,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打造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有利于提高
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
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方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
定价公允且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系《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之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名盖章页)
独立董事:
唐国庆
朱依谆
杨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