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
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的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关于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上市公司不
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
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交易对方关于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本次交易对方河北智同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少波、上海高
特佳懿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交易对方不
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
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三)其他参与方关于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经独立财务顾问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参与方确认,各参与方
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
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故上述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关于加强
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
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