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系大连长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就2003年10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刊发的我公司将持有的大连长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744.4万股股权托管给大连永盛投资有限公司及与其同时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公告一事,现澄清如下:
一、我公司与大连永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托管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均系法人代表王光明的个人行为,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已违反公司章程,我公司不予承认。我公司的全体股东正通过法律程序解除相关合同,并依情况向司法机关举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我公司现任董事高祥效已向公司声明,在上述事件中其签署的有关公司文件系被人欺骗、利用,其本人不承认我公司与大连永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所谓《股权托管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十月十四日
声 明
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作为公司的现任董事,对于公司与大连永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托管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我本人并不知其实情,我在有关公司文件上的签字系被人欺骗、利用。
在此,我声明如下,我本人不承认公司与大连永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托管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
特此声明。
声明人:高祥效
(签字):
二零零三年十月十四日
声 明 函
大连长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贵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就2003年10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刊发的我公司将持有的贵公司1744.4万股股权托管给大连永盛投资有限公司及与其同时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公告一事,向贵公司声明如下:
一、我公司与大连永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托管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均系法人代表王光明的个人行为,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已违反公司章程,我公司不予承认。我公司的全体股东正通过法律程序解除相关合同,并依情况向司法机关举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我公司现任董事高祥效已向公司声明,在上述事件中其签署的有关公司文件系被人欺骗、利用,其本人不承认我公司与大连永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所谓《股权托管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
特此声明。
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