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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秘书陈定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6-11-25
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秘书陈定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2016-11-25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61号
    当事人: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春天,A股证券代码:600381;
      陈定,时任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2年8月13日,原告池智良因民间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黄贤优,并要求贤成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成矿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贤成矿业承担原告债权本金5.21亿元及其利息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2015年9月16日,广州海事法院做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春天或公司)应当承继贤成矿业前述赔偿责任,系前述诉讼的被执行人。2015年9月21日,广州海事法院再次做出裁定,冻结公司持有的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药用)99.8034%股权,责令公司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能履行的,将拍卖上述冻结的股权。2015年9月25日,广州海事法院做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按照相关判决书履行义务,向原告给付执行款,并负担申请执行费817543.35元。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收到上述执行通知及执行裁定后,向广州海事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2015年12月7日、2016年4月25日,广州海事法院先后召开了该事项的听证会。
      2016年3月31日,广州海事法院做出执行通知书,裁定拍卖公司持有的春天药用股权;2016年4月22日,广州海事法院做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按照相关判决,向原告给付执行款379,963,65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817,543.35元。2016年5月13日,公司将原告申请执行的379,963,650元中的本金部分清偿款7,819,850元支付到广州海事法院。
      经核实,对于上述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司均未及时对外披露。根据公司2015年年报,本案涉及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春天药用实现销售收入近13.48亿元、净利润近3.62亿元,为公司贡献近95%的收入和近100%的利润,是公司主要的收入和利润来源。公司持有的春天药用全部股权被冻结、裁定拍卖,将使公司可能面临重大风险,但公司未在知悉上述事项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6年6月18日,经监管问询后,才披露公司所持控股子公司春天药用99.8034%股权被冻结、裁定拍卖等事项。公司在2015年年报中关于该诉讼的进展也仅披露“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公司已提起执行异议申请”,并未提及公司股权被冻结、裁定等事项。公司解释称,因对法院裁定存在异议,且披露后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因此没有及时披露。
      综上,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进展,且该进展事项将使公司可能面临重大风险,其解释所称的对法院裁定存在异议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等可以在披露诉讼进展时一并披露,并不能免除公司及时披露的义务。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5条、第11.12.5条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定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4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陈定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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