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关于调整非公 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的议案》,我们认为:由于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实际募集的资金低于原预计募集资金,从整体提高公司经营 业绩的原则出发,同比例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内容及审议程 度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计划及建设进度,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金额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厉培明 张兆国 徐长生 2016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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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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