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53 号),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非公开发
行不超过 6 亿股新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 457,505,375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 9.30 元。募集资金总额 4,254,799,987.50 元,扣除保荐费、承
销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
78,963,724.6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75,836,262.86
元。上述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众环验字〔2016〕010137 号《验资报告》验证。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德证
券”)已于 2016 年 11 月 5 日将以上募集资金总额 4,254,799,987.50
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人民 79,801,548.00 元(含增值税)后,将款
项人民币 4,174,998,439.50 元划入公司于中国银行武汉武昌支行
(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立的账号为 558657542168 的账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
圳证券交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中德证券与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省分行授权专户银行开展公司募集资金监管相关
工作,根据省分行的授权,公司、中德证券与专户银行,同时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在中国银行武汉武昌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
号为 558657542168,截止本公告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4,174,998,439.5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14 家生物质发电厂建设项
目、林业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3、中德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
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中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德证
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中德证券保荐代表人罗民、左刚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
复印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中德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
式通知中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德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中德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
者中德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
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
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0、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授权书》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