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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春天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1-29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公司”)于2016
年11月28日收到公司法律顾问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的《告知函》,告知我公司:该所
律师于2016年11月24日下午接到广州海事法院执行局法官电话,广州海事法院执行局
法官口头告知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就我公司与池智良借款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
广州海事法院拟于下周(2016年11月28日-12月2日间)摇号确定对我公司被冻结股权
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要求我公司指派人员参加摇号,并将向我公司邮寄书面通知。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同时告知我公司:广州海事法院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及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
限公司重整计划》的规定。
     2016年11月28日下午,我公司接到广州海事法院执行局法官电话,口头通知广州
海事法院执行局将于2016年12月1日摇号确定对我公司被冻结股权进行评估的评估机
构,要求我公司指派人员参加摇号,并将向我公司邮寄书面通知。
     本诉讼涉及债务发生于原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原名,以下简称“贤
成矿业”)重整前,具体情况请见我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至《2016年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重要事项”中关于诉讼等章节以及我公司于2016年6月18日披露的
2016-050号公告。
     我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收到广州海事法院冻结我公司持有的青海春天药用资源
科技利用有限公司99.8034%股权的《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后,即向广州海事
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说明贤成矿业重整情况、贤成矿业《重整计划》内容
以及原告债权形成于贤成矿业重整之前,应根据《企业破产法》按经法院裁定执行的
贤成矿业《重整计划》及有关裁定承担对原告的清偿责任,同时也说明广州海事法院
做出的公司对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的相关裁定,违反了《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提请广州海事法院依据事实、依法撤销相关《执行裁定书》。
广州海事法院除在2015年12月7日、2016年4月25日先后召开两次听证会外,至今未根
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十五天内对我公司执行异议作出任何
裁定。在我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根据《企业破产法》并依据贤成矿业《重整计划》规
定的债权清偿比例,将原告申请执行的379,963,650元中的本金部分清偿款7,819,850
元支付到广州海事法院后,广州海事法院也依然未解除对我公司上述股权的冻结。2016
年9月30日,我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至今未得到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回复。
     我公司将委托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就广州海事法院上述执行行为继续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请求上级人民法院纠正广州海事法院的错误行为、保障我公司
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我公司将根据本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1 月 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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