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128 号文核准,新疆塔里木
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已于 2014
年 12 月完成,公司聘请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证券”)为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非公开发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目前公司仍处于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期。
鉴于大通证券内部人员调整,相关人员变动,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和
监管,保荐人信息沟通顺畅及监管信息的连贯性,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终止《持
续督导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同时,公司拟定聘请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五矿证券”)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
2016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六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保荐
机构的议案》,此事项尚需经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待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五矿证券承接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的持续督导工作,并与
五矿证券签署《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之持
续督导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
此事项尚需经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