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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程序
公告日期:2008-01-30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程序
    为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建立审计委员会的相关工作规程。因此公司特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程序如下:
    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2、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3、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4、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5、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6、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7、本工作程序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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