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特制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如下:
第一条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包括汇报和沟通制度。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三条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