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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信息: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含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公告日期:2016-11-28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含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6 年 11 月 28 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11 月 27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8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1 月 27 日
15:00 至 2016 年 11 月 2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十楼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6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一)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马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130,159,462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31.0001%;
    其中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0,159,462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31.0001%;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40,759,4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707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其中有表决权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0,139,962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30.9955%。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5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 0.0046%。
    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公司对注册资本修改如下:
    变更前: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8,407.6504 万元。
    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986.7926 万元。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0,159,462 股,其中
赞成票 130,150,4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31%;反对票 9,0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9%;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40,750,46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9%;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也作相
应修改。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0,159,462 股,其中
赞成票 130,150,4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31%;反对票 9,0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9%;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40,750,46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9%;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姚远、张鹏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201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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