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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形股份:关于签署公司上市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1-29
证券代码:002760        证券简称:凤形股份        编号:2016-072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公司上市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69 号”的核准,安徽省凤形
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2,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 8.31 元。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282.00 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人民币 3,538.00 万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744.00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普天健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
报告》(会验字[2015]第 2729 号)验证。
    公司 2016 年 8 月 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6 年 9 月 18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会议以及 2016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决
定聘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并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与光大证券签订了《关于安徽省凤形
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协议》,持续督导期间为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详见公司
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16-069)
    由于公司已经更换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同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以下简称
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共设 2 个专项账户,按项目用途分别存储募集资金,各账
户信息如下(截止 2016 年 9 月 30 日):
    1、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
    账户名称: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317090029200588887
    银行地址:宁国市宁城北路 38 号
    金额:10,151,447.83 元
    用途:年产 5 万吨研磨介质(球、段)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及发行费用
   的存储和使用
    2、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
    账户名称: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4001756408059888899
    银行地址:宁国市宁阳东路 28 号
    金额:6,302,129.70 元
    用途: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一、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用于公司募
 投项目以及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若以保本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投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
     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开户银行应当依据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
 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剑云、曾双静可以随时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
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
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1 月 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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