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好利来:立骏科技有限公司、本骏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立骏科技有限公司、本骏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专项回复(更新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1-29
立骏科技有限公司、本骏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关于《立骏科技有限公司、本骏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要
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专项回复(更新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 2016 年 10 月 24 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
通知书第 163013 号收悉,本次收购的收购人现就贵会反馈意见提及的相关问题
回复如下,请贵会予以审核。
    本回复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立骏科技有限公司,香港注册公司,汇骏资本的
立骏科技                     指
                                  全资子公司
                                  本骏科技有限公司,香港注册公司,汇骏资本的
本骏科技                     指
                                  全资子公司
                                  汇骏资本有限公司,香港注册公司,好利来控股
汇骏资本                     指
                                  的全资子公司
收购人,立骏科技、本骏科          立骏科技有限公司、本骏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
                             指
技及其一致行动人                  行动人汇骏资本有限公司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收购报告书》               指
                                  书
上市公司、好利来、好利来
                             指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公司
                                  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香港注册公司,郑倩龄持
好利来控股                   指
                                  股 65%,黄舒婷持股 35%
                                  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注册公司,黄舒婷
旭昇投资                     指
                                  100%持股的公司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好利来电子电器有限
厦门好利来                   指
                                  公司
                                  1-1-1
    1.申请材料显示,本次收购的原因是好利来控股基于自身发展需要,为更
好地整合集团资源,设立全资子公司汇骏资本为对外投资管理平台,将其持有
的好利来的股权转让给汇骏资本的全资子公司立骏科技、本骏科技。请你公
司:1)补充披露设置两层持股平台,并由立骏科技、本骏科技受让好利来控股
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目的及必要性。2)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未来通过出让立骏科技、本骏科技、汇骏资本股权等安排放弃上市控制
权或减少其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并补充披露其保持控制权稳定性的具
体措施。3)补充披露立骏科技、本骏科技承继好利来控股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安
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设置两层持股平台,并由立骏科技、本骏科技受让好利来控股持有的
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目的及必要性
    收购人已在《收购报告书》“第三章 /一/(一)收购目的”中补充披露设置
两层持股平台,并由立骏科技、本骏科技受让好利来控股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
份的目的及必要性,具体如下:
    好利来控股在本次收购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除持有上市公司 47.24%
的股权外,还有物业投资、房产租赁等业务。好利来控股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
对集团资源进行整合,分设三家全资子公司进行不同的资产与业务管理:
    1)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汇骏资本为对外投资管理平台,负责股权投资管
理业务;再在汇骏资本下设两家全资子公司立骏科技、本骏科技,负责境内上
市公司好利来的股权投资管理。分设立骏、本骏两家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权,
是为了便于股权、财产的管理,在后续视业务发展的需要,由立骏、本骏进行
股权质押融资、进行不同的投资项目。故在本次收购中,好利来控股将其持有
的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全资子公司汇骏资本的全资子公司立骏科技、本
骏科技。
    2)在香港设立好利来华创科技有限公司,承接好利来控股旗下除电路保护
元器件产业以外的其他电子产品业务,如电池、电子产品贸易等。
    3)在厦门设立好利亨(厦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营物业管理、自有房
                                 1-1-2
地产经营活动等。
    综上,本次收购的主要目的是好利来控股优化调整自身的产业布局,对集
团资源进行进一步整合,有利于好利来控股实现多元化发展的战略目标。
    (2)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未来通过出让立骏科技、本骏
科技、汇骏资本股权等安排放弃上市控制权或减少其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
划,并补充披露其保持控制权稳定性的具体措施
    ①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第四章/四、本次收购是否存在其他安排”补充
披露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未来通过出让立骏科技、本骏科技、汇骏资本
股权等安排放弃上市控制权或减少其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具体如下:
    实际控制人目前无通过处置立骏科技、本骏科技或汇骏资本股权,从而间
接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计划;汇骏资本是立骏科技的唯一股东,汇骏资本是本
骏科技的唯一股东,好利来控股是汇骏资本的唯一股东,好利来控股的股东是
郑倩龄与黄舒婷(郑倩龄女士持有好利控股 65%股权,黄舒婷女士持有好利来控
股 35%股权),不存在任何代持、信托和/或任何其他类似形式的情况。未来若有
通过处置立骏科技、本骏科技或汇骏资本股权,从而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
计划,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申报审批等义务。
    ②收购人已在《收购报告书》“第四章/五、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保持上市公
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具体措施”补充披露在本次收购后实际控制人保持上市公司控
制权稳定的具体措施,具体如下:
    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收购完成后好利来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郑倩龄
女士和黄舒婷女士。本次收购完成后,郑倩龄女士和黄舒婷女士作为上市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仍将继续履行其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为保持上市公司控制
权的稳定性,郑倩龄女士与黄舒婷女士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
议》,约定双方“在充分沟通及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行使双方在好利来控股、汇骏
资本、立骏科技、本骏科技、旭昇投资及上市公司直接和/或间接享有的各项表
决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可以施加的影响。”此外,好利来控股在好利来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股份锁定的承诺,收购人亦出具承诺函作出股份锁定的承
                                  1-1-3
诺:“在好利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从好利来控股受让的好利来的股份,也不由好利来回购该部分
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好利来股份的,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
过其所持有的好利来股份总数的 10%,转让价格不低于股票发行价。”
       本次收购完成前后,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股份的限售、减持承诺如下表所
示:
                                    限售股可解
 序     限售股份持有   所持限售股
                                    除限售上市          限售期满后的减持承诺
 号       人名称       份数量(股)
                                    流通的时间
本次收购前
                                                   解除限售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
                                                   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好利来股份
    好利来控股有                2017 年 9 月   总数的 10%,转让价格不低于股票发
 1                     31,500,000
    限公司                      14 日          行价;在郑倩龄、黄舒婷担任好利来
                                                   董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 25%
                                                   解除限售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
                                                   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好利来股份
    旭昇投资有限                2017 年 9 月
 2                     17,500,000                  总数的 10%,转让价格不低于股票发
    公司                        14 日
                                                   行价;在黄舒婷担任好利来董事、高
                                                   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25%
本次收购后
                                                   解除限售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
    立骏科技有限                2017 年 9 月
 1                     18,430,536                  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好利来股份
    公司                        14 日
                                                   总数的 10%,转让价格不低于股票发
                                                   行价;在郑倩龄、黄舒婷担任好利来
    本骏科技有限                2017 年 9 月
 2                     13,069,464                  董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公司                        14 日
                                                   超过 25%
                                                   解除限售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
                                                   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好利来股份
    旭昇投资有限                2017 年 9 月
 3                     17,500,000                  总数的 10%,转让价格不低于股票发
    公司                        14 日
                                                   行价;在黄舒婷担任好利来董事、高
                                                   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25%
       (3)补充披露立骏科技、本骏科技承继好利来控股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安排
      收购人已在《收购报告书》“第四章/六、除股份锁定承诺的其他承诺事项”
补充披露立骏科技、本骏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承继好利来控股未履行完毕承诺的
安排,具体如下:
                                        1-1-4
    六、除股份锁定承诺的其他承诺事项
    本次收购完成后,好利来控股仍继续履行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立骏科
技、本骏科技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立骏科技、本骏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
亦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好利来控股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承诺签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署日
    1、 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
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与好利来相同、相似或近似的,对好利来主营业务在
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 承诺人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业务与好利来相同、相
似或相近的或对好利来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
构、组织;
                                                               2016 年
    3、 承诺人不会向其他业务与好利来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好利
                                                               10 月 长期有效
来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
                                                               10 日
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4、 实际控制人保证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等,也遵守以上承诺;
    5、 对于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任何除好利来(含其子公司)以
外的其他企业,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
经理)以及控股地位使该等企业履行在本承诺函中相同的义务
    如应未来有关部门要求或决定,好利来科技或厦门好利来需要为员
                                                               2016 年
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或因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
                                                               10 月 长期有效
失,本公司/人将向好利来科技或厦门好利来承担所有赔付责任,不使
                                                               10 日
好利来科技或厦门好利来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如好利来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在启动《好利来(中
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
措施的预案》中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时,本公司承诺:
    1、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提出稳定好利来科技股
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4 年 9 月
                                                                 2016 年
    2、本公司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增            12 日-2017
                                                                 10 月
持股票方式稳定好利来科技股价。                                           年 9 月 11
                                                                 10 日
    3、如本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            日
司将在好利来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好利来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4、如果本公司未采取以上承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公司持
有的好利来科技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
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1、好利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
                                                               2016 年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10 月 长期有效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0 日
    2、若好利来科技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
                                        1-1-5
前,因好利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好利来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公开发售的股份,本公司将
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
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同时,本公司将督促好利来科技就其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好利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好利来科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好利来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
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公
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好利来科技股票
二级市场价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同时,本公司将督
促好利来科技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4、若因好利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
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
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
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公司/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在好利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中所作的有关承诺,本公司/人承诺:
     1、由好利来科技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时、充
分披露本公司/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向好利来科
技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016 年
     2、由本公司/人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 10 月 长期有效
诺。                                                            10 日
     3、本公司/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好利
来科技所有。
     4、本公司/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
本公司/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保护好利来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本公司特
作出如下承诺:
     1. 本公司将尽量减少或者避免与好利来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 2016 年
易。                                                            10 月 长期有效
     2. 如果关联交易难以避免,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 10 日
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应公允,并按照好利来的《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4)财务顾问、律师的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律师经查阅收购人出具的《收购报告书》、访谈收购人的董事郑
                                      1-1-6
倩龄女士,查阅好利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及立骏科技、本骏科技及其一
致行动人出具的《承诺函》,财务顾问、律师认为:①收购人本次收购好利来,
有利于好利来控股资源的进一步整合,产业布局的优化调整,收购人收购目的未
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与收购人既定战略是相符合的,对收购人关于上述
收购目的的描述是可信的;②好利来实际控制人目前无通过出让立骏科技、本骏
科技、汇骏资本股权等安排放弃上市控制权或减少其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
划,未来若有相关计划,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申报审批等义务;③
立骏科技、本骏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将履行
好利来控股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
    2.申请材料显示,收购人及好利来控股均为在香港设立的企业,本次收购
的资金为收购人自有资金。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收购是否涉及外商投资企
业、外国投资者投资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监
管等相关审批程序,如涉及,补充披露审批进展;如不涉及,说明相关理由。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本次收购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投资对上市公司战略投
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相关审批程序
    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第三章/二、作出本次收购履行的相关程序”补充
披露本次收购是否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投资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外
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监管等相关审批程序:
    本次股权转让中的转让方好利来控股,受让方立骏科技、本骏科技均为在
香港设立的企业,同时立骏科技、本骏科技系好利来控股的全资孙公司,故本
次转让完成后,好利来控股由直接持有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票变更为通过立骏科技、本骏科技间接持有好利来的股票。
    好利来系依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设
                                   1-1-7
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需遵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本次
股权转让中好利来控股将其持有的公司 47.24%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本骏科技、立
骏科技,且《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
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 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
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故本次股权转让应当依据上述规定
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具体办理备案手续时间为“……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
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 30 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
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2005 年第
28 号)用于规范外国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
后新上市公司进行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导致境外资本参与上市
公司的活动,其中详细规定了对投资者的资格要求,外资入境的程序,以及被
投资公司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步骤。鉴于本次股
权转让不会导致好利来的公司性质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好利来控股最终持有好
利来股票发生实际变化,无新增外资资本注入好利来。2016 年 10 月 8 日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颁布的 2016 年第 22 号公告规定‘2016 年 9 月 3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
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鉴于本次收购
中的股权转让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且好利来所处的行业不属于国家规定
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畴,未明确法律适用,故书面咨询了厦门市商务局及
商务部,厦门市商务局咨询商务部后答复,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需要取得商务
部门批准的情况。
    现行有效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为《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
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
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
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
                                  1-1-8
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
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鉴于本次股权转让系由外
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故该规定并不适用。
    (2)本次收购的股权支付款项不涉及外汇监管等相关监管手续
    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第五章/一、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补充披露本次
收购股权支付款的资金来源,本次收购的股权支付款项不涉及外汇监管等相关监
管手续:
    收购人汇骏资本为好利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收购人立骏科技、本骏科技
为汇骏资本的全资子公司,收购人立骏科技、本骏科技将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
股份转让价款,收购人的现金全部来自于收购人的自有资金,收购人将于双方
协议签署且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后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收购人立骏科技、本骏科技为好利来控股的全资孙公司,支付股权款的资
金来源于自有的资本金,即来源于收购人汇骏资本对立骏科技、本骏科技增资
的资金;汇骏资本对立骏科技、本骏科技增资的资金来源于好利来控股对汇骏
资本的增资,好利来控股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本次股权款的支付将分步、
循环进行,即好利来控股将筹集一定金额的资金,对汇骏资本增资,汇骏资本
对立骏科技、本骏科技增资,立骏科技、本骏科技将增资资金用于股权款支付
给好利来控股,好利来控股再将该笔股权款用于汇骏资本的增资,汇骏资本对
立骏科技、本骏科技增资,……,通过“增资→增资→支付股权款”的资金循
环完成本次收购股权款的支付(如下图所示),因此本次股权转让的对价支付将
在香港完成,不涉及对价支付资金出入境,不涉及外汇管理的相关审批事项。
                             好利来控股
                      增资                    支付股权款
           汇骏资本             增资
                                             立骏科技、本骏科技
                                   1-1-9
    (3)财务顾问、律师的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律师经查阅收购人出具的《收购报告书》、访谈收购人的董事郑
倩龄女士,查阅《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商
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
办法》《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地
走访厦门商务局,财务顾问、律师认为:①本次收购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其持
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全资孙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
理办法》、《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次股
权转让,本次收购无须取得商务部门的事先批准,但需要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
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在股权完成变更后办理备案手续;②本次收购的出
让方与收购方均为香港注册公司,本次收购的股权款支付在香港完成,不涉及对
价支付资金出入境,不涉及外汇管理的相关审批事项。
    3.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收购完成后立骏科技、本骏科技、旭昇投资分别持
有上市公司 27.64%、19.60%、26.24%股份,但未披露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情
况。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说
明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补充披露
    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第二章 收购人介绍/一、 收购人基本情况”补充
披露汇骏资本的基本情况:
    (三)汇骏资本
    公司名称:汇骏资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九龙九龙湾宏光大道 1 号亿京中心 A 座 31 楼 F
    董事会主席:郑倩龄
    董事:郑倩龄、黄舒婷
                                 1-1-10
    法定股本:100 港元
    已发行股本:100 港元
    成立时间:2016 年 9 月 26 日
    公司注册编号:2431109
    主营业务:无实际经营业务。
    股东名称: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 829 号
    电话:86-592-5772288
    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第四章/一/(二)本次收购后好利来的股权结构”
补充披露本次收购完成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好利来控股,好利来控股持有上市公
司 47.24%的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本次收购完成后:
    (1)好利来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郑倩龄女士和黄舒婷女士,郑倩
龄女士与黄舒婷女士出具《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在充分沟通及协商一致
                                   1-1-11
的基础上行使双方在好利来控股、汇骏资本、立骏科技、本骏科技、旭昇投资
及上市公司直接和/或间接享有的各项表决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可以施加的影
响”。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
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
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
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立骏科技、本骏科技分别持有好利来 27.64%、19.60%
的股权,因立骏科技、本骏科技均为汇骏资本的全资子公司,立骏科技、本骏
科技以及汇骏资本构成一致行动人,立骏科技、本骏科技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47.24%的股权,立骏科技、本骏科技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立骏科技、本骏科技为好利来的控股股东。
    综上,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控股股东由
好利来控股变更为立骏科技、本骏科技。
    (2)财务顾问、律师的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律师经查阅收购人出具的《收购报告书》、好利来《招股说明书
书》及定期报告、《公司法》、郑倩龄女士及黄舒婷女士出具的《一致行动协议》,
财务顾问、律师认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郑倩龄女士和黄舒婷女士通过好利来
控股、汇骏资本、立骏科技、本骏科技和旭昇投资控制上市公司,为上市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立骏科技、本骏科技分别持有好利来 27.64%、
19.60%的股权,因立骏科技、本骏科技均为汇骏资本的全资子公司,立骏科技、
本骏科技、汇骏资本构成一致行动人,立骏科技、本骏科技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47.24%的股权,立骏科技、本骏科技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立骏科技、本骏科技为
好利来的控股股东。
                                  1-1-12
   (本页无正文,为《立骏科技有限公司、本骏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关于<立骏科技有限公司、本骏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义务豁免
核准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专项回复》之签章页)
立骏科技有限公司                              本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法定/授权代表:__________
汇骏资本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1-1-13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