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诉讼事项《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徐州
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字382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了《关
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9),即收到了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签发的(2016)苏0305民初字382号《应诉通知书》,徐州市龙山水泥有限公司
(简称:龙山公司)就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6)苏0305民初字382
号《民事裁定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徐州市贾汪区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徐州市龙山水泥有限公司
被告: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四)诉讼基本情况
2010年3月13日,原、被告在徐州市贾汪区签订徐州市龙山水泥厂2*5000TPD
水泥熟料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原告主张被告在履行合同过
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五)诉讼请求
1、请求赔偿违约金及经济损失17616567.4元;
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二期继续保留诉讼权利。
三、本案的审理情况
根据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字382号《民事裁定
书》,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
由。本案中,原告龙山公司未能明确违约金及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属于诉讼请
求不明确,其可明确诉讼请求后另行主张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州市龙山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750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暂不产生重大影响。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
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六、备查文件
1、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字38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28日